对于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办法》规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还不能满足的话,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在临时停车场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根据《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小型车露天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元,露天长期停放收费标准为每个月150元。
停车场“打折”停车将被罚
北京市按照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也纳入《办法》中,今后北京市的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
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需要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以及监督电话。部分停车场私自通过“包价”或者降价招揽生意的行为,明年也将被明令禁止。必须按照额定价格收费,不得提高收费、不得降低收费,并向停车人出具发票。
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