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一:“高保低赔”有望解决
《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所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在车险实际操作过程中,最常出现的争议就是“高保低赔”现象。事实上,车险“高保低赔”现象一直被指为霸王条款。比如车主需要按照新车全价来购买保险,但一旦造成车损需赔付时,赔偿的价格却是计算折旧率之后的价格。而本来已经使用多年的旧车,硬是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投保,保费因此要多交不少。这一对车主不公平的做法,有望因《示范条款》实施得到改变,从而达到消费者期望的“按多少钱投保就按多少钱赔”的合理方式。
关注二:“被车撞不如撞车”或将改变
《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不少车主反映“被车撞不如撞车”,即如果事故中对方全责,车主没办法找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如对方赖账,往往要自己追偿。这种情况下,还不如己方担责任,找保险公司理赔既快又方便。该条款实行后,取消了无责不赔,按责赔偿的限制,不管事故责任在谁,都可以先向自己投保车损险的公司赔偿。
关注三:免赔事项减少,符合消费者利益
《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部分绝对免赔率,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业内人士认为,这些免赔事项的减少,实际是让保险公司做该做的事,将更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利益。
关注四:简化索赔资料,方便消费者
《示范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同时,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消费者往往会遇到资料缺失,特别是很多车主将相关资料放在车中,车辆被盗后资料也随之丢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