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朱中齐 节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上周继续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拿去年7月份质检总局发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比条例发现,目前征求民意的条例要比去年质检总局发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单得多,去年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有六章五十二条,但此次征求意见的条例则仅有二十八条且没有章节之分。
在一些具体内容的规范方面,记者也发现今次征求民意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升级版”,要比去年质检总局征求意见的“升级版”所有松动。比如,去年质检总局的“升级版”规定,“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经营的产品品种、规格、生产批次、数量、流向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但目前征求意见的版本却仅要求,“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而在生产者、经营者的违规处罚上,尽管目前征求意见的版本明确了“最严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www.onlinezuche.com
但生产者、经营者可能更易违规的某些方面,处罚力度则相比去年的征求意见版本反而有所下降。比如,目前征求意见版本中,规定“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而去年质检总局的征求意见版本相关表述是,“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